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6-008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5 日(星期四)15:00 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6 年 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2 月 5 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何建平先生主持。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
(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362,0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35,5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35,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7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86,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25%;反
对 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2%;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86,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3%。
关联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潘异、何建平、刘迎新、李友发、李芬、
唐柱学、周斌、潘但铨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02,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
对 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5,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02,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
对 3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5,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27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8%;
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51,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3%;反
对 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0%;弃权 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
关联股东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潘异、何建平、刘迎新、李友发、李芬、
唐柱学、周斌、潘但铨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怡星、郑钰莹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