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5 1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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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6-003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股东唐联生、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
力、胡在洪、周海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6 年 2 月 4 日
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各方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
权益变动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要约收购。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万文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吴继新、李艳、陈竞、邓勇、薛林泉、李朝霞、
陈立霖、冯笃万、徐生强、张力、陈书、温声荣、李善富、陈晓琳(以下简称“原
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约定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
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力时,保持一致行动,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唐联生的意
见为一致行动意见。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股东持股期内均为有效。
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一致行动人退出与唐联生的一致行动关系,陈立伟、
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和
唐联生组成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
力时,保持一致行动,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唐联生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
协议有效期为 2021 年 2 月 5 日至 2026 年 2 月 4 日。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情况
     一致行动人签署协议后,各方均严格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唐联生、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
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终止。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
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承诺的规
定。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前,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 51,740,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746%。《一致行动
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
比例保持不变,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序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名称
               (股)           (%)        (股)            (%)
     合计         51,740,760      33.4746      不再合并计算
     注:持股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持有人    总持有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享有公司表决权             享有表决权
序号
       名称       (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任一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公
司也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
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之间不存
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控制权将由唐联
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健全公司内控体系,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另外,公司将积极
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
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
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不再续签而导致的自然终止,符合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该
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
更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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