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海正药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正药业如下保证:海正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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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
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
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
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
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药业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
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
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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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号”《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海正药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原因分别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5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
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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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劳动
合同到期因非公司原因不续签,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
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1 人因退休、1 人因不受个人控
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退休、因疾病或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
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2 人因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标,
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
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因个人层面考核导
致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
低值”。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87,000 股。
(1)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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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1 元(含税)。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
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56 元/股调整为 8.35
元/股。
(2)本次回购价格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 5 名主动离职及 2 名个人业绩考核
要求未达标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以 8.35 元/股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 股。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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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中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
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2 月 23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
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任一前述情形,
(一)
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公 司 章 程 》、 公 开 承 诺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的 情
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选;
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前述情
(二)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0 年扣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
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 绩考核目标:
率不低于 6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1.以 2020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
(三)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20 年扣非后净资产 基数,2024 年扣非后净利润
收益率为基数,2024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增 增 长 率 为 684.02%, 不 低 于
长率不低于 15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 600%且该指标不低于同行业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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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净额为正;2024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2.以 2020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
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益率为基数,2024 年扣非后
注: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为
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 534.88%, 不 低 于 150%且 该
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流量净额为 21.84 亿元,该数
值为正;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
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5 人,鉴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于:2 名激励对象因其 2024 年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 度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其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 持有的应于第三个解除限售
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期解禁的 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 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另有 7 名
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激
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励计划》规定的变化,其已
(四)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3 万
例: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
绩效评定 卓越 优秀 达标 需改进 注销。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除上述人员外,预留授予部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66 名
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达标及以上,方可解除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为
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达标及以上”,符合 100%
解除限售条件。对应限制性
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6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225 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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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
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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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