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
辞任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任报告中说明辞任时间、辞任原因、辞
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
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在任
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任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自其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
间及与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
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
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承诺履行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公开承诺事项,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
形的,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的维权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