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二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由公司根据内部
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相关处罚,并将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有关情况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