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5 19: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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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事项重大、紧急,敏感度、话题度高,大量媒体转载或介入,存在
恶意传播炒作扩散现象,引起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要舆情:事项重要,有敏感度,部分媒体转载或介入,有扩散趋势,关注
度中等,对内对外造成一定影响;
  (三)一般舆情:一般事项,关注度低,影响局限在较小范围,未出现扩散迹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
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公司主
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党群、安全、证券、办公室、风控法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事业部、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党群工作部门,统筹各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全过程
管理,负责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以及媒体对接、人员统筹后勤保障、
新闻发布、跟踪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门舆情监测人员负责常态化舆
情监测,每天需至少进行一次监测。舆情监测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新闻等,
也可根据需要加大监测范围;着重搜索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
添加相关搜索关键词。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公司股东与财经类相关媒体,做好安抚与解释,并
通过财经类媒体正向发声。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办公室负责在舆情处置中的后勤保障、人员协调配置和全面维稳等工作。
  公司风控法务部门负责在公司舆情处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法律应对,从法律、规范的
角度为舆情处置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专业支撑。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事故中的舆情监测、报告与研判,根据结果响应相
应级别的处置预案,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监测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
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
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
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
步的应对方案;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
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
上报至党群工作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二)党群工作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一旦发现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党群工作部门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收集,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并迅速判
断相应阶段处置建议。若判定为一般舆情事件,由舆情工作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置,若
舆情事件进一步发展,达到重要及以上等级的,经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舆情工作组办
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舆情等级类别,成立相应专项舆情处置小组负责具体处置。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党群工作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要舆情的处置:经沟通后仍恶意传播炒作、大面积扩散、有较高关注
度的重要舆情,报舆情工作组同意,由专项舆情处置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并持续关注舆情的发展,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和措施。用好沟通手段,及时回应媒体和公
众质疑,澄清事实;用好媒体手段,发挥媒体作用,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用好法律手段,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与舆情媒体沟通和维权。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舆情工作组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
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
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中
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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