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6-00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聪颖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副董事长徐梅钧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
(四)会议召开时间: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1 号一号楼 3 楼 1313
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8,36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8,36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122,54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375,541 股
表决结果:李小勤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51,273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04,273 股
表决结果:徐梅钧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51,273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04,273 股
表决结果:张聪颖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51,273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04,273 股
表决结果:许红梅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51,273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04,273 股
表决结果:丁立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78,947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31,947 股
表决结果:李芸达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78,94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31,945 股
表决结果:上官俊杰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0,378,94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631,945 股
表决结果:丁艳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109,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3,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18,36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 3,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王亚静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