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80,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无
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
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式包括直接担保或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适用期限为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为子公司融资业务提
供担保额度之前。
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罗湖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26 圳中银罗普保字第 000037 号)》,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
在中国银行罗湖支行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二)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新沙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00000018-2026 年新沙
(保)字 0093 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为创芯在工商银行新沙支行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小企业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6209293-001)》,为公司全资
孙公司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汇群”)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园 12 栋 A1406
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凭深福环批【2013】400019 号批复生产);集成电
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及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
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无。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1,178,187.15 194,520,810.2
负债总额 108,621,956.17 149,436,390.6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52,556,230.98 45,084,419.55
项目名称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794,218,932.86 875,842,087.79
利润总额 9,326,986.35 474,567.34
净利润 8,584,871.83 352,044.44
(二)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园 12 栋 A1406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光电产品、
数码产品、科技产品、通讯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电子计算机配件(固
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内存条、U 盘)的销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809,706.13 64,947,838.30
负债总额 10,278,043.03 61,704,510.6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5,531,663.10 3,243,327.64
项目名称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91,064,043.08 407,736,212.43
利润总额 2,408,667.83 1,765,176.86
净利润 2,288,335.46 1,673,377.04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
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新沙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
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
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
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
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己经到期。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
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
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
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
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
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
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
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
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
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大为创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芯汇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不涉及其他
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
总金额为 12,000 万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总金额为 7,21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7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
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也不存在涉及诉
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新沙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