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6-00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
司与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兴宁市汉基实业有
限公司、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433,624,807.88 元以及截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的
利息 91,538,479.86 元(包括逾期利息),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
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
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祺盛实业”)关于共同合作投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联康城项目”)所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决方案,结合祺盛实业的实际情况,2022 年 3 月 14 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
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签署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
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债协议”),并收到了祺盛实业支付的首
期还款额 15,093,963.98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8、临 2022-051)。
根据签订的抵债协议的约定:1.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分四期支付,祺盛实业需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前 归 还 第 一 期 还 款 共 17,562,665.65 元 ( 其 中 : 本 金
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 100 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
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
公司书面通知超过 30 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
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函告公司其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142)。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
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该案件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时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144)。2022 年
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14 民初 404 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公告:临 2022-145)。
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14 民初 404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3)。
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书》((2022)粤 14 民
初 404 号),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
粤 14 执 88 号),经审查,置地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登记立案条件,
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4)。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2024)粤民申 11733
号),祺盛实业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 14 民初 404 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56)。
月 9 日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 1,444,568.0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公告:临 2024-077)。
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传唤置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参加该案的听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5-035)。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 11733 号】,祺盛实业因与置
地公司、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誉兴实业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14 民
初 404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州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梅市检信访受[2025]90 号】,祺盛实
业因与置地公司、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
誉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粤 14 民初 404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梅州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临 2025-076)。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梅市检民监[2025]79 号】,
经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
九条的规定,作不支持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监督申请的决定。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
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及
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
与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