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法律意见书
及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授
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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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现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的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并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崇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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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对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不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根据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数量、
首次激励对象人数进行如下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46.27 万股调整
为 1,640.58 万股(减少 105.69 万股),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412 名调整为 375
名(减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7.20 元/股和预留部分授予数量 365.14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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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崇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崇达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2 月 5 日,并同意以 7.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区间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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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5〕7-387 号)天健审〔2025〕7-38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编制的《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章程》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
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
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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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黄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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