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6-003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主体之间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总计不
超过 240,1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
超过 155,765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84,335 万
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截至目前尚未到期的担
保合同以及在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签署的金融机构借款担保合同。董事会已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办
理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等具体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玛健康”)分
别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华夏银行、
兴业银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 9,500 万元、1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8,765 万元,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为 32,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8,265 万元,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为 12,5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华夏银行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FS(高保)20260001)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
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
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
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
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
有以下含义:
(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
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
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
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二)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兴业银行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容桂支行)第 202512100001 号)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
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
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
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40,1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55%;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98,865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9.20%。上述担保均系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