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5 0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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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76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9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国亮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汇报、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纸、微信、博客、微博、
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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