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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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管之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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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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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的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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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
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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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可以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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