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和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境内外设立新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通过
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股权、向原持有股权企业追加投入、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
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对外进行的投资
行为应按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及下属单位对于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应参照
本管理制度,对以普通合伙人身份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开展的投资业务
另行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
目,分类监管。
(一)列入《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市国资委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须经书面报市国资委
审核,待国资委反馈书面批复意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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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国资委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章程、投资管理等制
度履行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七条 党组织前置研究。公司股权投资决策要按照“先党内、后提交”的
原则进行。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前应提交党组织进行研究,党组织要召开会
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经营班子、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公司下属单位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下属单位经营管理层讨论后,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下属单位依据合法
程序以及该下属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投资部门统筹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股
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条 证券部门根据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统筹相关决策会议的召开,
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投资项目信息的对外披露,
并根据公司投资策略需要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筹措
资金,参与并购项目的审计、评估、财务尽职调查与交割等工作,组织第三方中
介机构开展交割审计、后续年度的审计工作以及专项审计(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法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管控
法律风险、审核法律文件和组织股权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门是对外投资项目业务风险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组
织项目投后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关报告。根据需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
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运营、人力资源、市场、业务或技术
研发等部门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论证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部门应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做好年度股权投资工作
安排,结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层经营业绩目标等,确定具体的投资需求。
第十六条 根据决策权限,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后方可实
施方案,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投资过程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及经审批的对外投资方案履行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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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后管理要对被投资企业的风险及时监控与处置。公司投后管理
部门根据经营需求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的
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如有需要借阅的项目档案
时,借阅人需在相应归档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处
置应当依照本制度的决策权限,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发生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
投资项目: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由于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转让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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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下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下属单位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门根据《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
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
司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
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理,违
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
为等。
第三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
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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