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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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和《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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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本条所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
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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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闻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
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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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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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在以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活动,避免让被接待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并由专人对被接待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问题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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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
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登记存档备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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