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
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 三 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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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审
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 五 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 六 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合理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公司各部门、分子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 七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 八 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
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 九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
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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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
构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应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
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 十 一 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 十 二 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 十 三 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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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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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 十 四 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
动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
及电子数据、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
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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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合规审计和评价意
见;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及时通报在本职工作中发现的合规
风险,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
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
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
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
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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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内部审
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明确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
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工作。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个
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以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
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制定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门应选派合格、胜任
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四)实施现场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
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
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认真编写审计工
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五)编制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
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
审计结论,编制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
异议的,审计小组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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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定后签发,重要审计报告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发,正式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后续跟踪监督。审计组应当跟踪了解审计建议的
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
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加强管理。内部审计项目档案
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
工作底稿以及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
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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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公司应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公司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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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上级公司或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内
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
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
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公司审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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