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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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4 日 14 时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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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585,8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80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3,58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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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82,745,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4%。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82,693,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6%。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0(1.01、1.02)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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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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