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6-010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2000%。解除限售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3,31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9.4250%。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
份数量为 76,290,5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锁定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3,709,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00,00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20,000,000 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77,48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4.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516,6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 35.4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
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份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
售股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张耀华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
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
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英帕学”)
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
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企
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
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
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
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
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薛伟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
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
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
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
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
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
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朱玲玲、张艺露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
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
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
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
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朱红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
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
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
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
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
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6,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 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股) (%) 数量(股)
合计 66,240,000 55.20 66,240,000
注 1:股东张耀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并通过股东英帕学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200,000 股;股东薛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并通过股东英帕学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 股;股东朱红先生及股东张艺露女士为公司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的要求及上述承诺,张耀华先生和薛
伟先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朱红先生和张艺
露女士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张耀华先生、英帕
学、薛伟先生、朱红先生和张艺露女士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分别
为 4,500,000 股、4,500,000 股、3,060,000 股、1,350,000 股和 900,000 股。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
未满半年。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五)股东张耀华先生及股东薛伟先生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7,483,400 64.57 -36,810,000 40,673,400 33.89
高管锁定股 11,243,400 9.37 29,430,000 40,673,400 33.89
首发前限售股 66,240,000 55.20 -66,24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516,600 35.43 36,810,000 79,326,600 66.11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 0 120,000,000 100.00
注 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6 年 1 月 28 日
作为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
诺的内容;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