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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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   1   —
     本行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需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日常管理的牵
头部门,协助责任单位(定义见本条第五款)进行内幕信息认
定,负责统筹、汇总、归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文件,并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
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辖事项的内幕信息监测和认定、内幕信息
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自查,承担搜集、汇
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文件职责,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备。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
确认并签字,日常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禁止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2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
或本行网站就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    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开展重大对外合作、提供重大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正常经营范围外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本行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3   —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本行被收购,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本行合并、分
立,进行股份回购;
     (十二)本行进行高比例送转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可能对本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本行新增正常经营范围外的借款或者正常经营范
围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4   —
     (八)本行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载事项若涉及“重大”“重要”“较大”
的判定标准需依照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本行信息披露
管理相关办法的判定标准,以及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如对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
“较大”的判定标准存在疑问的,需及时咨询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行需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5   —
     (三)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以及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
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本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6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本
行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本行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进
行确认。
  本行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
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责任单位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本行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需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   7   —
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本
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责任单
位承担组织填报、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职责,并于
内幕信息产生及补充完善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该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
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
有关信息。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责任单
位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本行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
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需积极配合
                 —   8   —
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需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需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需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   9   —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需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行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本行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需向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进行上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需做好内幕
              —   10   —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需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需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
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本行如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需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
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需于披露重
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需根据证
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行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
交易所。本行需视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   11   —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
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可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本行内
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需认定为本行外部信息使用
人。
     第二十二条    本行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将外部信息使
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本行内幕信息时,
本行需在所提供信息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提示其履行保密义务、
限定内幕信息使用范围、禁止内幕交易,必要时以合适的方式
附注以下内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向贵方提供的上述内容属于本行的内幕信息,
请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透露、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   12   —
内。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证券交易活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的证券,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
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内幕信息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行董事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行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
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政府有关部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
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
法约束。
  第三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
醒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做好登
               —   13   —
记工作,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并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本行将根据《青岛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员
工违纪处罚规定,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等责任追究措施;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本行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
情形。
  第三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按照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买卖本行证券情
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行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   14   —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需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
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青岛银发〔2022〕61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行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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