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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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
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会议决议;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山东高速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十路 14677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林存友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验
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共
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76,450,91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6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2,938,106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9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采
取记名投票方式,并由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对表决
投票进行清点、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当场予以公布。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
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6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89,389,023 股,占公
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4.1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6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2,981,206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全部9项议案,对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议案                                                          总票数
号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关于预计2026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118,347,210 98.35% 1,866,700 1.55% 113,400 0.09%       120,327,31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11,001,106 84.75% 1,866,700 14.38% 113,400 0.87%       12,981,206
    《关于修订<独立
    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
    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
    案》
    《关于修订<财务
    案》
    《关于修订<对外
    案》
    《关于修订<对外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议案                                                        总票数
号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审计制度>的议
    案》
    《关于修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 1 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
                                   郑继法
                          见证律师:
                                   付胜涛
                                   陈   瑜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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