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8:06: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047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 6 号院 1 号楼鸿远电子总部大厦 813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2 月 4 日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 6 号院 1 号楼鸿远电子总部大
厦 813 室召开,由董事长郑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0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971,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26%,
其中:
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484,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62%。
投票的股东共计 39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86,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4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9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650,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7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46,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25,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1%;反对62,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215%;弃权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1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远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