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按意
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累积投票表决前,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对公
司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累积表决
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的计算方式。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1)若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
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2)其他情形
下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累积表决
票数视为弃权。
的,该股东所有累积表决票数也将视为弃权。
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
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
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
数而致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
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三) 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
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成员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过”、
“以外”
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