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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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9 号)同意注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900,0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0.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8,869,0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977,419.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54,891,580.87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26]363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与保荐机构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
照履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资金用途用途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司               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月/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兆琛、王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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