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 关于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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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
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
豪米波”、“目标公司”)及其相关方签署《关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协议》、《关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通过股权转让及
增资的方式,以 23,184.3663 万元获得苏州豪米波 54.8666%股权。该事项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购买苏州豪
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对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经各方友好协商,就《苏州豪米波技
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核心内容对业绩对赌条款增设部
分现金补偿、创始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触发业绩补偿期限及超额
业绩奖励方式、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苏州
豪米波及其主要股东签订《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署方: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条(i)项如下:
  (i) 创始人及创始股东(“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于 2026 年度、2027
     年度、2028 年度及 2029 年度(“业绩承诺期”)累计目标实现营业收入
     未来业绩考核时,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合并计算,合计满分为 100 分。
     如业绩考核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则业绩承诺方无须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得
     分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a)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来四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低于累
          计承诺营业收入金额,则业绩承诺方的得分为 = 累计实现金额÷累计
          承诺金额×70 分;该项得分上限为 70 分。
     b)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来四年累计实现净利润金额低于累计
          承诺净利润金额,则业绩承诺方的得分为 = 累计实现金额÷累计承诺
          金额×30 分;如果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金额为负数,则该项计算为 0
          分;该项得分不设上限。
     c)   关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考核的得分加总得 A 分,且 A<80 时,则目标
          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A/100 )*本次交易评估价值(即人民币
     d) 当 A<80 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增资方进行补偿,现金
          补偿金额=增资方于本次交易中合计投资的金额(即 231,843,663 元,
          以最终完成交割的金额为准)-(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本次增
          资金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方获得的股权比例(即 54.8666%,以最
           终完成交割的比例为准)。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方在本条项下的现金
           补偿义务以 1,000 万元为上限(“现金补偿上限”)。
     e) 当根据 d)项计算出的现金补偿金额超出现金补偿上限时,就超出的部
           分(“现金补偿差额”),业绩承诺方应使用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
           股权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权数量(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 本次交易
           完成之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即 2282.3957 万元,以最终完成交割
           的金额为准)*现金补偿差额/(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后的金额+本次增资
           金额)。业绩承诺方应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交易总
           价 1 元的价格向增资方转让应补偿的注册资本金对应的目标公司股权、
           向增资方定向转增股本等)完成补偿义务,具体方式届时双方协商确
           定。
     f)    上述 e)项补偿最大比例为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时创始股东直接持有的目
           标公司股权的 50%(“股权补偿上限”)。为免疑义,该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的 50%并非指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 50%,仅指届时创始股东
           持有的股权。
款:
  (v) 为确保本第 6.1.1 条项下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的切实履行,创始人和创始
      股东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
      a)   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六(6)个月内,创始人应当将其于交割
           完成时通过创始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分别对应上海毫汽认
           缴的目标公司 417.0361 万元注册资本和昆山久之源认缴的目标公司
           的质押登记手续,以作为其履行业绩承诺及可能产生的业绩补偿义务
           的担保。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方已全面、无条件履行完毕本
           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如有)之前,上述股权质押不得解
           除。
      b)   如依据本第 6.1.1 条之约定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应自触发
           业绩补偿之日起六(6)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量、金
           额及程序,完成业绩补偿义务,并配合完成全部必要的内部审批、协
           议签署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vi) 上市公司应于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三十(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方约定确定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方案及奖励对
    象(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由届时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目标公司
    应以现金方式向奖励对象发放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纳税义
    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有约束力。
  三、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将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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