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4 00:02: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仍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
交易对方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而导致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司未来年度的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
影响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根据合同实际履约情况以及企业会
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相应的会计期间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与广东全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全象”或“甲方”)、
江西协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协讯”或“丙方”)签署了《三方
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广东全象签署了《设备购销合同》
(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其中,框架协议约定各方在 AI 服务器及机器人领域发挥各方在各自经营业
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加强各方在人工智能服务器及机器人技术研发、产品供应、
市场推广及解决方案集成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
展的目的。
  该框架协议的具体合作项目、金额、技术规格、商业模式及商业条款、交易
周期及各方权利义务均需以另行签订的专项协议为准。
  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广东全象提供搬运机器人、协作机器人、充电机器人、
新能源叉车及机器人模组与核心零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48,000.00 万元(含税);
该购销合同金额约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9.68%。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广东全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全象”或“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何键锶
  (2)注册资本:680.00 万元
  (3)经营范围:智能机器人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充电桩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研发;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纺织专用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业控制计
算机及系统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家用电器研发;技术进出口;服务消费机器
人制造;针纺织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
理;软件开发。
  (4)主营业务:广东全象位于大亚湾“湾区硅谷”之称的广州南沙,是一
家以叉式机器人(AGV)的研发与制造为核心的创新型企业。全象智能始终坚持
以研发为根、创新为本,建立了完整的叉式机器人关键部件、导航定位、运动控
制 SLAM 激光算法智能物流调度、交通调度系统等方面的自主核心技术。全象智
能拥有多行业、多空间的叉式搬运机器人的应用经验,技术可靠、产品稳定,致
力于“让客户轻松用上叉式机器人”。
  (5)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绿化路 3 号
  (6)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元(含税)搬运机器人销售合同。
常的履约能力,违约风险较小。
  (二)江西协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协讯”或“丙方”)
  (1)法定代表人:程军
  (2)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
人安装、维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主营业务:江西协讯为立讯精密(股票代码:002475)旗下的全资孙
公司,致力于为不同应用场景提供高品质、可靠、高性价比的产品;通过供应链
的垂直整合,不断挖掘价值,其业务范围涵盖机器人形态产品类的 ODM/JDM/OEM
业务,及承接智能仓储类整体解决方案,是全球领先的解决方案提供商。
  (5)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高新区凤凰园区希望大道数字经济产
业园
  (6)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常的履约能力,违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合作框架协议
  在全球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下,人工智能(AI)服务器与机器人技术已成为
推动产业升级的核心驱动力。为把握市场机遇,实现技术融合与业务协同,各方
基于各自的产业资源与技术优势,寻求在 AI 服务器及机器人领域建立长期战略
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相关技术与解决方案的创新、应用与市场拓展。经各方友好
协商,特订立本合作框架协议。
  为充分发挥各方在各自经营业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加强各方在人工智能服务
器及机器人技术研发、产品供应、市场推广及解决方案集成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各方同意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与合
作:
  (1)AI 服务器合作:各方同意,将基于本协议确立的合作原则,共同探讨
并推动在 AI 服务器硬件供应、软件适配、系统集成及定制化开发等领域的商业
合作。具体合作项目、金额、交易周期及各方权利义务均需以另行签订的专项协
议为准。
  (2)机器人业务合作:各方同意,将共同探索在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
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场景落地和机器人模组及核心零件研发设计等方面的合作
机会。具体合作项目、技术规格、商业模式及商业条款、交易周期须由各方根据
具体商业计划另行协商并以专项协议约定。
  (3)技术与市场协同:共同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共享行业资讯、共建示范
应用场景,提升各方品牌影响力与市场占有率。
  各方将建立定期互访机制,根据实际需求就市场资讯、行业趋势及技术创新
等领域开展交流,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通过以下合作模式深化协作:
  (1)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项目合作框架与管理规范,协同
推动项目落实。
  (2)针对具体项目开展联合市场调研与推广,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
拓优质市场,实现共赢发展。
  (3)共同构建市场风险预警、防范与处置机制,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合法权
益。
  (1)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向另一方授予知识产权的明示或暗示许可。
各方均承诺,仅在依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知
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对方任何商标、商号、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
内容。
  (2)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
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将
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3)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其他方应将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另
一方的资料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不迟延地返还或销毁。
  (4)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5)对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具体合作项目中共同创造、开发或获得的知识
产权(“前景知识产权 ”),其所有权、申请权、使用权及利益分配方式,应
由各方在相关项目启动前,于专项协议中根据项目贡献、资金投入、技术背景等
具体情况另行明确约定。各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就合作产生的技术成果申
请知识产权,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如各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三年。
  (2)协议的提前终止
  a.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b.任何一方拟单方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
陈述合理的终止理由。无故终止的一方,应就其终止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c.若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特别是第 5 条保密义务)的行为,
经其他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二)购销合同
间在 2026 年 4 月开始逐月交付至 2026 年 12 月),乙方按进度表要求分批次将
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形做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
方都可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增长空间。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已正式签署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
抗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交付及验收进度
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仅为基于市场初步研判,具体合作项目、金
额、技术规格、商业模式及商业条款、交易周期及各方权利义务均需以另行签订
的专项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
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
  (二)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2025 年 11 月 24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的情况(不含高管锁定股),公司也未收
到上述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
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富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