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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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1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
  陈钢,时任聚石化学董事长、总经理。
  刘鹏辉,时任聚石化学董事、副总经理。
  伍洋,时任聚石化学董事、财务总监。
  徐建军,时任聚石化学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聚石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
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
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
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与上述公司开展无
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对应虚增收入 86,550,865.69 元,虚增成本
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
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金额均
为 52,236,440.86 元,未虚增利润。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
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
实际出库,对应虚增收入 18,020,070.80 元,虚增成本 17,995,752.21 元,虚增利
润 24,318.59 元。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56,807,377.35
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58,470,264.89 元、虚减利润合计 1,662,887.54 元,分别
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
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其中,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
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
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
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
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
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虚假贸
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40 万
元;
  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 万元;
  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
  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也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2.1、12.2.2、12.2.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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