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地铁设计”、“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拟
发行股份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铁集团”)持有的广州
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或“标的公司”)100%股权
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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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证监许可〔2025〕3025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
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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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地铁设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重组报告书》
《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地铁设计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持有的工程咨询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
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地铁设计拟通过向广州地铁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
根据地铁设计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202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以及地铁设计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地铁设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最终调整为 11.67 元/股。
根据中企华正诚出具的《评估报告》且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工程
咨询公司 100%股权的最终作价为 51,110.00 万元。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发行股
份支付。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 11.67 元/股计算,地铁设计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43,796,058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后地铁设计总股本的 9.69%(未考虑配套融资)。
(二)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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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
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777.5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配套募
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地铁设计总股本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地铁设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地铁设计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地铁设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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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地铁设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意地铁设计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地铁设计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意地铁设计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广州地
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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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地铁设计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同意上述议案的相关事项。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
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地铁设
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同意上述议
案的相关事项。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次交易。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意见》,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四)深交所的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
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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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3025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州地铁集团持有的工程咨询公
司 100%股权。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2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4797350015A 的《营业执照》、工程咨询公司的工商变
更登记材料及相关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文件,标的资产已就股东变更事宜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地铁集团持有的工程咨询公司 100%
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
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交所
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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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确定相关损益,并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予以处
理;
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
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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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梁清华
经办律师:
全奋
经办律师:
徐子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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