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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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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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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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均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
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3 日 9:15-9:25,9:30-11: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727,6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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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9,877,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7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51,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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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8%。
  表决结果:同意 439,871,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44,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2%。
  表决结果:同意 439,870,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44,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57%。
  表决结果:同意 439,870,4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44,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55%。
  表决结果:同意 439,90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281,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0%。
  表决结果:同意 439,930,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304,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39,930,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304,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2%。
  表决结果:同意 439,979,8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353,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77%。
  表决结果:同意 440,35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2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1%;反对 337,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7%;弃权 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
  表决结果:同意 440,35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72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3%;反对 31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3%;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晓曼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邓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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