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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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盈科(桂)法意字(2026)第 L-01 号
致: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柳州两面针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
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
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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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
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提议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会议决定
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以下统称“召
开股东会公告”)。召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日上午 9:30 在柳州市东环大道 282
号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云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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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 人,代表股
份 198,206,409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6.0375%。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根据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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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会议议案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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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两面
针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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