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18: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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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 2026-01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简称公司、龙建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000,000 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
(含增值税)12,2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 987,800,000.00 元,已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银证券)
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经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
                                       (中审
亚太验字〔2026〕000021 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39,622.6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985,660,377.37 元。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
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与中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滨道里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滨丽江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
         滨丽江支行                                  段工程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
         滨丽江支行                                  段工程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
         滨丽江支行                                  段工程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
         滨丽江支行                                  段工程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
         滨道里支行                            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为龙建股份,乙方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为中银证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
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
月_/__日,期限_   /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费霄雨、蒋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
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
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
求的除外。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为龙建股份,乙方为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丙方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丁方为中银证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
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 G1111 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
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
月_/__日,期限_/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乙双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费霄雨、蒋志刚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乙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
式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
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或要求的除外。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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