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16:06: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更正和披露。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监察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
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
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章源钨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