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海芯导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才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形式购买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
直接及间接持有瞬雷科技 100%股权,实现对瞬雷科技的 100%控制,并募集配套
资金。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
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