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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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
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 100%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
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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