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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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001298                   证券简称:好上好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六年二月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法
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或“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
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450.00 万股,涉及标的股票
种类为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00.00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66.67%。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授予权益总数的 33.33%。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2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2.06 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 16.03 元/股。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或注销/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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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
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前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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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好上好、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指
励计划、本计划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一定数量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指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有效期         指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或注销/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等待期         指
                票可行权/解除限售日止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可行权日        指
                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行使权益、行权     指
                票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行为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必须达
行权条件        指
                到或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公司授
授予价格        指
                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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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日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办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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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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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
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
确意见。
  七、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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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2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含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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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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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450.00 万股,涉及标的股票种类
为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具体如
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00.00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
量为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1%,占本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66.67%。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
票期权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13 人)
       合计           300        100%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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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使权益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
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可以开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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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
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可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个行权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股票期权各可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
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
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某一行权
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者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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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2.06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32.06 元的价格购
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确定为 32.06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0.5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2.06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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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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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年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年
                      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年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
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P≥100%                       X=100%
          P<80%                         X=0
 注:1、上述“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
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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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考核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公
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两档。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Y)
                   S≥60              100%
 年度绩效等级(S)
                   S<6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数
量=激励对象个人当期计划行权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当期个人
层面可行权比例(Y)。
  公司将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当期计划因公司业绩考
核不达标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股票由公
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
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相应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主要向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能
源、机器人、新能源等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提供相
关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支持等服务。近年来,公司除了保持消费电子和物联网
领域深耕细作,夯实公司传统优势基本盘外,持续增加在工业、新能源、汽车
电子等市场领域技术投入和产业布局,加大在光通讯、PC&周边、服务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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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人等细分新市场开拓,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公司对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各领
域专业人才以及核心骨干的稳定需求越来越大。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业绩指标的
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公司
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其中,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业务扩张能力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则聚焦盈利质量与可持续
发展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
司根据自身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激励计
划设定了以上考核指标,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并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
现,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 行权 数
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
到考核效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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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和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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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将在股票期权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300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
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19 元/股(假设以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
算,最终价格以实际授权日收盘价为准)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权日起至每个行权期
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9.9453%、25.4226%、22.7145%(采用深证综指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4%(公司最近 12 个月的平均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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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
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6 年 2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股票期权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6-2029 年股票
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6 年(万元) 2027 年(万元) 2028 年(万元) 2029 年(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权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
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
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
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
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33.3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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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财务总监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25 人)
             合计           150.00    100%      0.51%
     注:1、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
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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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计
划另有约定除外。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可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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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
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0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0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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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并确定为 16.03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54 元的 50%,为每股 15.27 元;
  (2)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2.06 元的 50%,为每股 16.03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
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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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为 15%。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为 30%。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为 50%。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
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方法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P≥100%                              X=100%
       P<80%                                X=0
  注:1、上述“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
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
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两
档。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权比例(Y)
                          S≥60                      100%
  年度绩效等级(S)
                          S<6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当期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X)×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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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计划因公
司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
应的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
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解
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主要向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能
源、机器人、新能源等应用领域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提供相
关产品设计方案和技术支持等服务。近年来,公司除了保持消费电子和物联网
领域深耕细作,夯实公司传统优势基本盘外,持续增加在工业、新能源、汽车
电子等市场领域技术投入和产业布局,加大在光通讯、PC&周边、服务器、机
器人等细分新市场开拓,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公司对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各领
域专业人才以及核心骨干的稳定需求越来越大。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业绩指标的
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公司
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其中,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业务扩张能力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则聚焦盈利质量与可持续
发展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
司根据自身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激励计
划设定了以上考核指标,一方面有助于保持并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
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
现,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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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
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
到考核效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七)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当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和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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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
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
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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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
 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1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6 年 2 月)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6 年(万元) 2027 年(万元) 2028 年(万元) 2029 年(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
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
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
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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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行权、注销等工
作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及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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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行权、注销等工作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权益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
会在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
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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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之前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并向激励对
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股票期权行权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达成
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或自主办理行权事
宜,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司通知进行行权操作的,由
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批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
对象行权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
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四)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
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股票。
 (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各行权期内,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工作。
 (七)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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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激励对象若
成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五)各解除限售期内,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工作。
 (六)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
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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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
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七)公司需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
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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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
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条件/可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依法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
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操作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行权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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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且保证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和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名激励对象签署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
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由公司
回购注销。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和《授
予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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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其未获准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获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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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
或者激励对象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使权益所获得的全部或部
分收益。
其他不能持有公司权益的人员的,激励对象已行使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行使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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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
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使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
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
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给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
的恶劣情况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退休后返聘
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权益
按照退休后新签署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行权/解除限售。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对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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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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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
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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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
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
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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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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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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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
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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