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2 1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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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6-007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48,862,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5.3454%(截至股权
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414,019,506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10,068,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632%。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 加 现 场 投 票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2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
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肖伟
先生、魏志华先生、范薇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348,817,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4,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3%;
   表决结果:肖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8,81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4,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3%;
   表决结果:魏志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8,816,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3,3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3%;
   表决结果:范薇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林志雄
先生、林志军先生、王书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348,757,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64,1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4%;
   表决结果:林志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8,8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2,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4%;
   表决结果:林志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8,816,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2,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4%;
   表决结果:王书林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委派吴上烁律师、周雨萌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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