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羊马(重庆)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传琦律师、刘兴
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
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
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
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联系地址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
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 日 14 点 30 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
主镇土主中路 199 号附 1-8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29 名,代表股份 50,493,65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9.0115%。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7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1,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520%;反对 14,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38%;弃权 3,2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76,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6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1,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448%;反对 14,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10%;弃权 3,2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
中,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羊马(重庆)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余长江 刘传琦
承办律师:
刘兴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