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6-005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4,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68,3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9,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河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与交行河北省
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华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4,000 万元。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8,300 万元。
(含本
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5 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09,500 万元,其中为华
民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76,5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
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法定代表人 王立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 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注册资本 145,013.9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
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
原料药及半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
经营范围
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及技术
咨询服务等。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0,944.00 240,044.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17,861.15 120,450.48
资产净额 113,082.85 119,593.98
营业收入 58,861.57 77,776.41
净利润 -6,511.13 -6,763.0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是
被 其他 否
合
担 保证金 股东 存
序 债权 同 保证
保 额(万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在
号 人 名 方式
对 元) 提供 反
称
象 担保 担
保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
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
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全部 主合 同项 下主 债权 本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华 交 行 保 连带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
民 河 北 证 责任 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
公 省 分 合 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
司 行 同 担保 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
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
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
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
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
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
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
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
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
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9月30日,华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
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64,403.06 万元,
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0.50%,其中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55,403.06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28.83%;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 9,000.00
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
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 18,190.00 万元
及利息 358.5 万元(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
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
团借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
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
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
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
权利人。
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
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
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
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
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
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
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