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三佳科技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IG Trinity(Anhui)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〇二六年一月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公 司 声 明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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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
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
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
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创新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
股票。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2.52 元/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321,492 股(含本数),占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8.41%,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
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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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
整,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八、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
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
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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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采取多种措施
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
能力。有关内容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二、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
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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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佳科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三佳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
指
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 为
发行/本次发行
本预案 指 三佳科技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合肥创新投 指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三佳集团 指 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控 指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产投 指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国资委 指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富微电 指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天科技 指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气派科技 指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电科技 指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股东会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 指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创新科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释义
人工智能 指 英文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缩写为“AI”),指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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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人一样进行感知、认知、决策和执行的程序或系统
集成电路载体,是集成电路经设计、制造、封装、测试
芯片 指
后的结果
Integrated Circuit,指将一定数目的三极管、二极管、电
集成电路(IC) 指 阻、电容和电感等集成在一个芯片里,从而实现电路或
者系统功能的电路或系统
常温下导电性能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加热后可实现
半导体 指
单向导通的材料
使用特定的材料(如金属、塑料、玻璃或陶瓷等)将一
个或多个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进行包覆的封装方法。
半导体封装 指 封装实现了将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与外部器件(如印
刷电路板)通过焊盘、焊球或引脚等相连接,防止机械
冲击、化学污染和光照等威胁
将封装材料如环氧树脂混合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注入
塑封 指 模具型腔并把需要保护的器件如芯片包裹在塑料里面,
然后固化成型为一整体的一种塑料成型工艺
对封装后的半导体产品进行金属引脚切断并使之塑性变
切筋成型 指
形成一定形状的过程
扇出型晶圆级封装,指基于晶圆重构技术,将芯片重新
埋置到晶圆上,然后按照与标准晶圆级封装工艺类似的
Fan-Out 指 步骤进行封装,得到的实际封装面积要大于芯片面积,
在面积扩展的同时也可以增加其它有源器件及无源元件
形成系统级封装。
的技术
封装体内于垂直方向叠放两个以上芯片的技术
小芯片组,将预先成型的特定裸片通过堆叠封装等方式,
Chiplet 指
集成为一个芯片系统
注:本预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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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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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
(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七、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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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IIG Trinity (Anhui) Technology Co.,Ltd.
总股本 15,843 万股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裴晓辉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三佳科技
股票代码 6005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719911235R
电话 0562-2627520
传真 0562-2627555
公司网址 www.chinatrinity.com
半导体塑料封装及设备、化学建材及精密工装模具的研发与制造,
环保、环保监测、机械、电子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发光二极管和
微电子技术的研发与制造,注塑、冲压、电子材料、电镀产品制
经营范围
造及销售,超高压高压变压器、智能化电网、电网自动化、电力
成套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基础,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
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
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2021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
标纲要》将集成电路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一起列为“十四五”时期需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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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领域,2025 年 10 月,“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完
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
得决定性突破。此外,为支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支
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十四五”信息通信行
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等政策,各地政府也紧跟步伐,纷纷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的落地实施,为公司持续推进核心技术创新、扩大产能规模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
境与宏观支撑。
受益于我国庞大的集成电路市场规模,下游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
该领域获得的大量资本投入与产业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晶圆厂建设及产能扩张
加快,根据 SEMI 统计数据显示,2024 年中国大陆半导体设备市场规模达 495.5
亿美元,全球占比达 42%,已连续五年稳居全球半导体设备第一大市场,
已成为我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环节之一,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4 年我
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销售总额达 3,146 亿元,同比增幅 7.1%,预计 2025 年
将增至 3,303.3 亿元。当前我国半导体封装设备国产化率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但公司凭借过往技术积淀,已实现从传统封装到先进封装(晶圆级、粉末压缩封
装)的布局,深度绑定通富微电、华天科技、气派科技、长电科技等头部客户,
成为国内封装企业核心供应商。同时,随着手动塑封压机逐步被全自动塑封设备
替代,中国大陆存量手动塑封压机的自动化升级改造潜在市场规模约 500 亿元,
叠加切筋成型系统每年约 65 亿元的市场需求,为公司半导体封装设备业务提供
了广阔的增长空间。此外,先进封装技术(Fan-out、2.5D/3D、Chiplet 等)的快
速发展,推动市场对高精度、高稳定性封装设备的需求持续增加,与公司“十五
五”期间“突破晶圆级全自动封装、粉末压缩封装技术”的研发目标高度契合,
为产品迭代创造了机遇。
半导体封装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研发周期长且技术迭代迅
速,需通过大量的研发投入保持技术的先进性。日本 TOWA、YAMADA 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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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头凭借技术积累与品牌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并持续投入巨额研发资金,以稳固
其在行业地位。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进入时间较晚,整体实力与国外竞争
对手仍存在较大差距。为应对行业竞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缩小与海外巨头的
技术代差,公司亟需通过再融资补充资金,保障半导体先进封装研发产业化,巩
固公司市场地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由合肥创新投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
时,合肥创新投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
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整体投
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
借款,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
率。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募集资金的到位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切实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保障公司
主营业务健康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合肥创新投。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
合肥创新投,直接持有公司 26,993,86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4%,可控
制公司 22.14%的表决权。公司的间接控制方为合肥产投,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
国资委。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详见“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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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合肥创新投,合肥创新投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321,492 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8.41%,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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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
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
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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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合肥创新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
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要回
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58,430,000 股,合肥创新投直接
持有公司 26,993,86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4%,可控制公司 22.14%的表
决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合肥产投系公司间接控制方,合肥市国资委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合肥创新投将增加不超过 13,321,492 股股份(含
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8.4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合肥创新投直接持有公司 40,315,357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3.4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合肥产投
仍为公司间接控制方,合肥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
报批准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
记与上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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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28516018C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860 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
住所
用技术研发中心 D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裴晓辉
注册资本 222,899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28 日
风险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企业并购和重组,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服务。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合肥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为合肥国控,间接控制方为合肥
产投,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合肥创新投与其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方、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注:三佳集团将其持有的 5.10%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
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合肥创新投行使,表决
权委托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
(三)发行对象主营业务情况
合肥创新投主营业务以创业投资、受托管理基金、发起设立基金为主,专注
于投资科技型企业。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9.30/2025 年 1-9 月 2024.12.31/2024 年度
总资产 600,297.74 448,538.47
净资产 445,590.59 371,436.46
营业收入 24,840.34 3,964.15
净利润 10,942.05 3,295.24
注:上述 2024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诉讼及受处罚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合肥创新投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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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方不会发生变化,上述主体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中,合肥创新投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
向合肥创新投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发行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与合肥创新投新增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 24 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上市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合肥创新投本次参与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1)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乙方应当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甲方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甲方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股票不超过 13,321,492 股,占本次
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8.41%,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认购甲
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
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最终确定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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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方将按最新规定
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乙
方认购金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
终确定的发行数量。
(1)认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足额将全部
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应在缴款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有
关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收款账户详细信息。上述认购资金在有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
(2)验资及交割
甲方应指定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所述的认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不应晚于全部认购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
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乙方将全部认购价款交付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在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本次现金认购股份的股票登记手续。
新增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乙方合法开立的 A 股股票账户名下即
视为交割的完成。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成为新增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新增
股份对应的权利或义务。
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乙方基于
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加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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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乙方认购股份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协议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更需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条款
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如甲方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
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不视为甲方违
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
给乙方。
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全部损失。
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
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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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本次发行由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全额认购,合肥创新投合计持有公司股
权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控股股东全
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
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高公司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
力,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进而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通过收购兼并、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半导体封装设备及模具业务,综合实力不断提升,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需
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材料及设备采购、产品生产、市场拓展和竞争等业务
发展的需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
行贷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可进
一步降低有息负债规模,提升直接融资比例和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
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资本实力得到增强,为
公司经营发展、业务布局、研究开发等提供资金保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
施提供坚实基础,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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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
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使用后,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保障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标准,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股东会、董
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形成了规范、标准的公
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保管、使用、投向以及监督等方面作出了
明确规定。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
借款,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
能力得到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有助于夯实公司的业务发展基础,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
重要战略意义。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
均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抵御财
务风险能力,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与改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
最大化,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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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
员结构及业务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额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更。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
未披露的业务及资产的重大整合计划。若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
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
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章程其他事项调整的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合肥创新投,
间接控制方仍为合肥产投,实际控制人仍为合肥市国资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若公司未来拟
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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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产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和财
务风险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
益等指标可能会被摊薄。但募集资金到位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进
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逐步提升未来
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亦将随之增加,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撑,从而有利于公司逐步提
升盈利能力。从长期来看,随着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本次发行将有助于增
加公司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合肥创新投,间接控制方仍为合肥产投,
实际控制人仍为合肥市国资委。公司与合肥创新投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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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
不会产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
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
下降,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
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率过低、财务成本不
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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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
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封装设备及模具行业受下游半导体市场及终端消费市场
需求波动的影响,其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具有周期性特征。未来,如
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终端消费市场需求萎缩、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滑,
则半导体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可能会减少或延缓,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部分国家
针对半导体设备、材料、技术等领域颁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政策,限制中国公司
获取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此外,公司挤出模具及精密部件业务以境外
销售为主。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或进一步加剧,公司可能面临经营受限、客户订
单减少或供应商无法供货等情形,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全球半导体封装设备市场仍由海外制造商主导,TOWA、YAMADA等
国际知名企业占据了该行业的主要份额,市场集中度较高。随着我国进口替代进
程加速以及半导体设备企业的壮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或吸引潜在进入者。
若公司不能抓住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无法保持较好的技术水
平或进行有效的市场开拓,则可能导致公司客户流失、市场份额降低,进而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人才流失和短缺风险
技术壁垒及研发人才为半导体设备行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国内半导体设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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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国家大力鼓励政策驱动下快速发展,工艺设备技术革新快、工艺难度高,相
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快速增长,行业内对于人才的竞争愈发激烈。未来如
果行业人才竞争加剧,而公司又无法提供相匹配的发展资源,无法持续引进、培
养相应的人才,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流失、短缺的风险,进而影
响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经营业绩。
五、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
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审核通过
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股价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环境,同时也受国家经济政
策调整、利率和汇率变动、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波动等多种
因素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
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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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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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
体水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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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如下:
(1)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
(2)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
情况;
(3)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5)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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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和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等实际情况,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
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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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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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各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各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不存在使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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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测算的假设前提
发生重大变化。
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公司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需在发行后方可最终确定,测算时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金额按照上限,
测算时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价为 22.52 元/股,即发行数量为
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
情形。
元。假设 2025 年度、2026 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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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上
一年度持平;(2)较上一年度增长 20%;(3)较上一年度下降 20%。该假设
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
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2026 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
预测。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
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
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主要财务指标情
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 12 /2025 年 12
本次 本次
月 31 日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 158,430,000 158,430,000 158,430,000 171,751,492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30,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 13,321,492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2026 年 9 月
假设 1:2025 年度、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
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80 0.1380 0.1380 0.13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假设 2:2025 年度、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
年度增长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80 0.1657 0.1988 0.19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假设 3:2025 年度、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
年度下降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80 0.1104 0.0884 0.08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整体
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
根据上述测算,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
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
见本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
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借款,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
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
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
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
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
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得到补强。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资源
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自身在技术沉淀、创新平台、精密制造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加大对先进封装技术的投入,通过精细化运营管理,深化现有市场布局并有序推
进新兴市场开拓,巩固核心业务的市场领先地位,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为全
体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等
规定的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
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
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创新投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三佳科技利益;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三佳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
审议程序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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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盖章页)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