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因素;
情况;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等实际情况,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
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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