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8 证券简称:永顺泰 公告编号:2026-003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开。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50,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214%;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9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并决议如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曾勇、冯庆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1,04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33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2,56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28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1,032,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30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2,553,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747%。
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28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6,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81%;反对 2,076,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71%;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8%。
表决结果:同意 271,28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9,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875%;反对 2,077,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3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表决结果:同意 271,28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09,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875%;反对 2,077,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3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278,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8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99,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212%;反对 1,50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25%;弃权 6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陈晓璇律师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