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
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30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大厦 5 楼 503 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11,732,805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15.8541%。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伟民先生、李程先生、马小智先生、莫
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23,833,52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85,1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1.1747%。
本议案获得通过,陈伟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获得通过,陈伟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23,766,57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18,1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0.8871%。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23,996,4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48,01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745%。
本议案获得通过,马小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23,766,61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18,2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0.8873%。
本议案获得通过,莫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邱大梁先生、刘长青先生、朱岩梅女士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23,800,6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52,1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1.0333%。
本议案获得通过,邱大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23,768,2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19,78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0.8941%。
本议案获得通过,刘长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23,772,72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24,3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0.9135%。
本议案获得通过,朱岩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36,196,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947,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07%;反对 1,2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2%;弃权 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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