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和《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
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
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在充分满足公司预期现
金支出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事由,并披露。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
七、附则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订时亦同。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