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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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金”或“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360.00 万元。
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因合伙企业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
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在运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将受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
实现预期收益或投资失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近日,公司与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域投资”)、常州九
诺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诺壹号”)、常州南商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创投”)、杨清、张菁和丁宁共同签署了《常州九合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根据合
伙协议约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60.00 万元出资认购投资基
金份额,出资占 3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不属
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审批权限之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941357659
  成立日期:2014-03-25
  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1 号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毛汇
  实际控制人:杨清
  营业期限:2014-03-25 至 2034-03-24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九域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261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杨清                               800.00          80.00%
谢飞萤                              100.00          10.00%
沈扬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
  关联关系:九域投资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九域投资未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九域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K06F4299
  成立日期:2025-11-11
  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绿杨路 8 号 5 楼 511-34
  营业期限:2025-11-11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九诺壹号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九域投资,实际控制
人是杨清。
  九诺壹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注册资本:1,550 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CE9GNE5N
  成立日期:2023-03-28
  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菊香路 199 号 A17 栋 2 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营业期限:2023-03-28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品牌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南商创投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杨清。
  南商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20402****
  杨清系九域投资实际控制人。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20483****
  类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20404****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例
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2.00            1%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60.00           30%
杨清                   有限合伙人      204.00           17%
常州九诺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240.00           20%
(有限合伙)
常州南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           10%
张菁                   有限合伙人      144.00           12%
丁宁                   有限合伙人      120.00           10%
         合计                   1,200.00    100%
利的条款。
万元。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本合伙企业期限两(2)
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应超过一(1)年。
注册设立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投资,投资领域包括
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相关产业。可以以股权、优先股
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江苏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本合伙企业出售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
上市公司股票实现退出;
  (2)本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本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4)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置换、管理层收购等其他合法方式实现退出;
  (5)如被投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本合伙企业可通过转让股权给并购方实现退
出;普通合伙人应在每个投资项目投资时,制定初步的退出方案,明确预计退出时
间、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区间,并在投资后定期(每季度)更新退出方案,向有限
合伙人书面披露。
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
票否决权,对基金不构成控制,不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
业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管理及其他事务;
  ②代表本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护和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处置单项价值超过实缴出资总额 10%的资产
时,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处置方案、定价依据、第三方评估
报告(如有)等资料,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实施;
  ③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
适合的一切行动;
  ④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或其他付款
凭证;
  ⑤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基金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⑧决定基金的托管银行;
  ⑨订立、变更或终止与本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协议及银行托管协议;
  ⑩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
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采取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制订各项基金管理制度;
  ?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拟订投资方案、投资退出方案供执行事务合伙
人决策,并代表基金进行投资前的投资筛选、投资条件谈判,投资后的目标项目管
理、选择最佳退出时机及退出方式;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利及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以基金名义向被投资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
  ?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的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工作;
  ?采取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②有权获取本协议第 8.5 条所述的年度运营报告;
  ③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有限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及授权委托书,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查阅,查阅地点应
在本合伙企业的办公场所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查阅时间应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普通合伙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查阅,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有权提名其代表参与为所有有限合伙人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并行使本协议约
定的权利;
  ⑤按照本协议第 7.1 条参与本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⑥按照本协议第 10.1 条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⑦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⑨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⑩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有限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未及时
追讨被投资企业的欠款、未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等)时,可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
面督促通知,要求其在 15 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规定时间内
未采取行动或采取的行动不足以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相关费用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如胜诉或达成和解获得赔偿,赔
偿款应归入本合伙企业财产用于分配;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行使其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声明与保证
  ①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其签署本协议、投资于本合伙企业、并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承诺不会导致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章程(如适用),或其他内部规定,或在其他协议项下对其具有
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
  ③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如适用),并
已将该等决议提供给普通合伙人(除非普通合伙人豁免该义务),代表其在本协议
上签字的人已经得到其的适当授权;
  ④除已向普通合伙人披露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情形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
持有基金权益,该等权益之上并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且未经执行事务合
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该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⑤其(就未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而言,包括其上层合伙人)遵守《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并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关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标准,
并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如适用),其管理人亦根据
相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如适用);
  ⑥其(就未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而言,包括其上层合伙人)已获得普
通合伙人此前向其提交的私募基金募集文件并仔细阅读了该等文件的内容,并已充
分获得相关的风险披露内容,其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充分理解参与本合伙企业
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⑦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
或管理团队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声明、保证和约定;
  ⑧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并不存在误解情形;
  ⑨其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⑩不存在针对其且可能影响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
性司法或行政程序;
  ?其向本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资料或
信息真实、准确,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其应立即通知普通合伙人;
  ?除已向普通合伙人披露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情形外,其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对合伙企业所投资的被投资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及进行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组
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其同意,本协议一经其签署便成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其具有强
制执行力,并且,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其无权解除、终止本协议、或撤回其认
缴出资额、或撤回其在本协议项下赋予的任何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过程及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普
通合伙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或误导;
  ?如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及时更新合伙人名册并通知其他合
伙人。
  (1)本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之间分配,直到所有
合伙人均收回其截至该分配日止累计实缴出资额;
  (2)支付全体合伙人基础收益。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分配后,可分配收入仍有
余额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将该余额全部向各合
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基础收益”),直至各合伙人根据本项的分配额获
得按照累计实缴出资额单利百分之六(6%)的年度回报(年度回报单利的计算时间
从某一合伙人的出资额中实际投入到本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分配到合伙人时点止,
计算基数为该等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3)若根据上述条款(2)进行分配之后仍有余额,属超募收益分配:当全部合
伙人收回实缴投资本金并取得门槛收益之后,如合伙企业仍有可供分配资产,则应
进行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分配”是指投资回报超过门槛收益率(6%)的部分
所进行的分配);如合伙企业未能通过临时分配和清算分配使合伙人取得全部的投
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则不存在超额收益分配,不进行超额收益分配。超额收益分配
的约定分配比例是:合伙企业取得的超额收益由管理人享有 20%,由其他合伙人享
有 80%。
   四、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系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
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旨在拓展投资渠道、紧跟
市场趋势、强化产业布局,同时以资本为杠杆提升公司整体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提前发现和布局适合公司长久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在保证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出资,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事项尚需履行工商设立登记、基金产品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
确定性。
险。
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或投资失败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时
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
投资资金的安全,以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
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亦未在基金中任职。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常州九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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