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025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 人,代表股份
票 的 股 东 共 4 人 , 代 表 股 份 7,158,32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9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6 人,代
表股份 30,988,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7%。
其他人员出席及列席的情况: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鑫宏先生、方凯正先生、金超女士、
潘潇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0,923,44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498,490 股。
刘鑫宏先生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2,882,143 股。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6,457,185 股。
方凯正先生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1,233,24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808,285 股。
金超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1,119,33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694,379 股。
潘潇狄先生当选。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文女士、何佩佩女士、林文渊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3,306,439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6,881,481 股。
李文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1,752,52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5,327,570 股。
何佩佩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1,834,46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5,409,506 股。
林文渊先生当选。
表决情况: 同意 232,422,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的 93.9411%;反对 9,831,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736%;弃权 5,1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97,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56%;反对 9,831,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250%;弃权 5,15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9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