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6-0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公司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
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
。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9:15 ~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室。
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77 人,代表股份 488,909,153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349%。其中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76 人,代表股
份 485,015,697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53.58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218,523,16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713%)
;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3,893,456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172 人,代表股份 22,253,634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0134%。
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金的议案》
同意 487,122,541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46%;
反对 1,729,1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537%;
弃权 57,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467,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1.9716%;
反对 1,729,1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金的议案》
同意 487,121,091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43%;
反对 1,729,5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538%;
弃权 5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465,5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1.9651%;
反对 1,729,5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0,454,47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1.9152%;
反对 1,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7972%;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7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宝
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等所持股份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20,454,4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1.9152%;
反对 1,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五、律师见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