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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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03 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东江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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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东江环保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东
江环保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
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东江环保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
五)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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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资金的议案》
资金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东江环保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 177 人,
代表股份 488,909,153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349%,情况如下:
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76 人,代表股份 485,015,697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53.58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218,523,169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713%);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为 3,893,456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1.9454%。出席本次会议除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2 人,代表股份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
江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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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环保《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东江环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 A 股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审议,第 1.00、2.00、3.00 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资金的议案》
同意 487,122,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16%。
表决结果:通过。
资金的议案》
同意 487,121,0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51%。
表决结果:通过。
同 意 20,454,472 股 , 占 出席 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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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 3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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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石 尚
张超然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