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马可波罗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简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
归档保管。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
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本制度第十二
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