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活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
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
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
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最低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
实施。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标准仅
达到净利润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
免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以自有
资金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不得将审批
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
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
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负责向受托方确认投
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并与合规审查部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
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
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并定期与有关金融机
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
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
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
务部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
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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