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3 证券简称:天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转债代码:118062 转债简称:天准转债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66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7,2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六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为 87.20 万手(872 万张)。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722,406.43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862,277,593.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到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中汇会验[2025]118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制度,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
补流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账户名称 专户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86031110002224508
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共涉及以下三方:
甲方: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协议中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6031110002224508,截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树亮、李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