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
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指定专
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联络人
名单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
在单位重大事项。
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联络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十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
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
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日常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重大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都
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备注:1.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及分子公司作为总承包
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
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制度。
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规定标准的,在已
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将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
知书的,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上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备注:1.本制度关联交易标准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达到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不包括在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若公司及子公司发
现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将超出当年度预计上限,应及时报告。
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涉及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影响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三)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四)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除上述事项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在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事项时,
依照本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如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还应
当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详细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
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应协
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所采
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如在除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载
体以外的媒体上发现关于公司的重大信息时,有义务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督促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加以合理解释。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
视情况向其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